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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於涉及台灣的不動產繼承審查上會較嚴格,建議繼承人事先向大陸需用機關和公證機構確認其他需要準備的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程序的進行,以確保順利完成繼承程序。
被繼承人與子女的親屬關係證明(如果子女有亡故的,還要提出子女的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
首先,在香港辦理用於內地訴訟的香港證據文件公證;其次,在內地法院提起繼承訴訟,立案,開庭審理,作出判決,或者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做出調解書。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後,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這一步驟是香港居民辦理遺囑繼承的前提,即使該遺囑所處理的財產位於中國內地,也是一樣。
死者在香港和內地都有遺產的情況下,香港和內地的遺產繼承的辦理有先後順序嗎?
同時,一些香港居民最初從內地移民到香港來的,他們在內地還留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香港居民去世後,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辦理遺產的轉名過戶。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本文將介紹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
遺產繼承是一個關乎財產分配與親屬權益的重要法律議題,依據台灣《民法》規定,繼承順位影響著遺產如何分配,並確保財產能依法由合法繼承人繼承之。然而,若繼承人曾對被繼承人施以重大侵害,則可能喪失繼承資格。此外,兩岸法律對於遺產繼承制度亦有所不同,影響著遺產處理的方式與結果。
辦理繼承大陸的遺產,證明文件要先經過台灣公證人公證後,經由海基會轉遞公證書副本至遺產所在地的大陸公證協會(約一個月的時間),繼承人再持公證書正本前往大陸公證協會核驗,再持核驗後的公證書前往遺產所在地公證處進行「繼承公證」,也就是須先在台灣做一個親屬關係和繼承聲明的公證後再至大陸做一個繼承公證。
代位繼承: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卑親屬可代位繼承,但若繼承人因喪失繼承資格,則無代位權。
無爭議的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並沒有時間限制。而遺產爭議的訴訟,則有時效的限制,即三年的訴訟時效。
客戶如何自己不能親身前往內地辦理繼承手續,或因內地繼承手續繁瑣(特別是涉及房產繼承過戶的手續時),則可委托本所全部代理辦理在香港和在內地的所有繼承手續,客戶自己不需要前往內地。本所律師具有內地和香港兩地的執業資格和背景,可以一站式代客戶辦理涉及香港和內地的所有繼承繼承手續。
大陸 遺產 繼承 車禍是每一位駕駛人最害怕遇到的事情,除了會帶來身體及財產上的損失之外,且事後將有相當繁雜的理賠或訴訟程序需處理。然而更棘手無非的是遇上車禍對方不處理或是車禍對方不肯和解,不僅不願理賠,更甚者直接拒不見面...
取得除戶證明書後,您可至「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進行查調、確認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可以的,無論是台灣《民法》或大陸《民法典》,都有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也就是當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過世,亦即早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則這位過世繼承人的子女,依法可以代位繼承原本屬於過世繼承人的應繼分,繼承遺產。